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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教唆涉密案,台北地檢署偵結,依《通保法》、《個資法》、《刑法》洩密等罪起訴馬英九,這也是馬英九繼特別費案後,再遭起訴案件。

因此案影響重大,北檢記者會上特別花了許多時間說明偵辦及起訴原由,但反而引人疑惑,「難道只有偵辦檢察官才可以對外洩露案情嗎?他的行政長官甚至國家領導人就不可以了解嗎?指示偵辦就成了教唆,那為何檢察官設置在行政院之下,難道就不是行政層級應受行政指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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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教唆洩密案,源於最高檢特別偵查組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引起「馬王政爭」事件,導致馬英九、前最高檢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教唆洩密與洩密等罪嫌。

整體事件若從我國混合的「憲法體制」與「行政法理」而言,實在已經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下列事證足以說明。

第一「行政洩密案」竟然重要百倍於「司法關說案」,洩密案追究近4年而且訴責前總統及前檢察總長,但是當年涉入司法關說的高檢檢察長、柯建銘立委及立法院院長統統未再追究責任,難怪縱容「司法關說」有日益惡化之嫌。

其次,依據《法院組織法》「總統擁有檢察總長提名權」,但是竟然毫無「檢察總長監督權」,這是「權責不分」的憲政亂象;當初,立法院就不該賦予總統此一權力,賦予權力又不令其負其監督之責,這是我國行政組織極大弊病。馬前總統清廉自持,積極督促檢察總長防止「司法關說」、端正「偵察風氣」,並指示行政院院長及總統府副祕書長追蹤,實為權責相符之作為,怎是涉及教唆與洩密?

另外,北檢指出馬英九明知人民對於隱私權、通訊祕密自由及資訊自主權之期待,為普世共維之基本價值;縱為處理內閣閣員的政治責任,亦非不知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 。馬英九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祕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之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之基本權利。

此處,不合理之處即是,「國家行政最高權」受到嚴重忽略,而「檢察行政偵查權」竟然無限上綱。憲法規定總統具有「閣員任命同意權」,閣員甚至政府高官都不能因為隱私權,而免除「人民知的權利」與「政治責任」;假使,只要是閣員個人隱私,都不可成為國家領導人要其閣員下台之理由,或者,若是也不可對外說明;等於把總統處理國政成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這是本末倒置鼓勵非法對抗合法。

再加上涉及立法院「院長司法關說」與高分檢「重要司法人員關說」的國安事件,竟然低估為「一般司法關說」的普遍案件;北檢以馬前總統「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祕密」,無視憲法體制總統維護國家安全之責,也是偏頗之處。

更何況總統召開記者會,是總統對於國人「司法道德的呼籲」,竟然受到如此不堪的對待,此亦是值得思考之處。

我國檢察體系附庸於《法院組織法》歷史悠久,竟然忘記了「檢察署」是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是「行政組織」系統而非僅是「司法組織」系統。所以「檢察行政」與「檢察獨立」比較之下,在現行憲法體制前者高於後者。如果認為不妥,就該趁著「司改國是會議」增訂「檢察官法」與「檢察署組織法」加以改隸,而非以起訴總統此案,去凸顯不合理的「檢察獨立」,置「檢察行政」於無物。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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